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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章程》突出明确中国共产党在企业的政治领导地位和政治核心作用
 

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是牡丹江市委市政府直管的重点骨干供热企业,供热面积占全市集中供热面积的65%,员工中党员比例占47.5%。公司改制10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新体制、新机制的运营氛围中,公司董事会、经营者集团成员团结带领全体股东、全体员工,同心同德全力保供热,奋勇拼搏齐心攻难关,依法经营,规范运作。10年来,公司扩建热源、创新节能环保工程、环网供热系统坚强稳定、供热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供热运行指标节能高效、企业实力不断提升、服务体系便民快捷、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员工队伍精炼精干、大家庭氛围团结和谐、公司形象享誉社会。公司在做优、做精、做强的基础上,不断做大,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公司新体制、新机制实践和探索的不断深入,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丰富,以及公司自身发展和客观环境的不断变化,今年8月,公司在2006修订的《公司章程》模式化、同质化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改制10年在实践和探索中积累总结的创新做法,以及汲取同期改制企业的经验和教训,修订通过了具有本公司特色的新章程。新章程的修订遵循了10条指导原则:

1、突出明确公司作为市委、市政府直属企业,必须体现企业公益性的属性特质、特征,及其重要性、安全性、整体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等企业特点。

2、突出明确中国共产党在企业的政治领导地位和政治核心作用。

3、突出明确公司必须遵守《工会法》,实行公开办事、民主决策、集体领导,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企业的民主管理原则。

4、突出明确公司“送用户温暖、还市民蓝天”的企业宗旨,“四有四共”和“十个牢牢把握”等企业价值观念。

5、突出明确加强公司管理制度建设,为企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奠定可靠、适用的制度基础。

6、突出明确公司自然人股东和持股会股东(出资人代表)的属性特征。

7、突出明确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持股会股东(出资人代表)人选的提名权及提名程序。

8、突出明确公司股权出让的规范操作程序,成立股权管理部门。

9、突出明确公司出资应当向在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深得股东信赖、德才兼备、政治坚定、品德优良,并在管理、技术、技能、业务上特别突出的稀缺性岗位人员集中的股权流动原则。

10、突出明确表现优秀的非出资员工经代表公司80%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可以受让股权的长久发展理念。

按照上述10条章程修订指导原则,在《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部分,新增加了4条内容:

1)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企业的政治领导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监督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确保企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健康、可持续发展。

2)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作为市委、市政府直属企业,必须体现企业公益性的属性特质、特征,及其重要性、安全性、整体性、稳定性、和谐性和健康、可持续性等企业工作和发展特点。供热是保用户温暖、保社会稳定的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是黑龙江省公安厅确定的全省要害单位。在企业改制的市政府批复文件中明确要求:改制后的热电有限公司必须承担公益责任。企业改制后,市委、市政府针对全市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供热企业,进一步明确提出: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供热企业,都必须做到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三个统一。因此,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是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3)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必须遵守《工会法》,必须坚持公开办事、民主决策、集体领导,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企业的民主管理原则。公司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4)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必须牢记“送用户温暖、还市民蓝天”的企业宗旨;牢牢把握“法纪观念,全局观念,组织观念,民主观念,道德观念,终生学习观念,发展是硬道理的观念,艰苦创业、勤俭敬业的观念,改革创新的观念,以社会效益为前提、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把企业做精、做优、做强的基础上、不断做大的观念”;坚持“有利于供热行业发展、有利于企业实力增强,有利于员工生活改善”的“三个有利于”经营理念;坚持 “有粥大家喝—共渡难关;有饭大家吃—共同温饱;有肉大家分—共奔小康;有钱大家花—共创富裕”的“四有四共”核心价值理念。

2、在《公司章程》第二章股东与股东会的章节中,新增加了《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实有超千名出资人,按照市政府改制指导意见,参照现行普遍做法,公司的法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和持股会股东(出资人代表)。不论自然人股东,还是持股会股东(出资人代表)都是岗位性、职务性、群体代表性的股东属性。董事、监事在任期内为自然人股东。持股会股东(出资人代表)由公司党委征求工会意见提名候选人,经所在持股会出资人选举产生。自然人股东岗位变动,其自然人股东身份随之终止,所持出资并入关联层持股会;持股会股东(出资人代表)岗位变动,其所在持股会应重新选举持股会股东(出资人代表)。

修改了自然人股东和持股会(出资人代表)股东的属性界定和股东、出资表述;修改了召集临时股东会由1/3以上董事提出为40%以上董事提出的内容;修改了股东会召开会议的日期、会议的主题,由15日前通知股东为20日前;特别是修改了股东会决议必须由代表公司2/3以上股权的股东表决同意为80%以上的内容。

3、在《公司章程》第三章董事会和总经理章节中,修改明确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出资最多的出资人提名候选人的内容;在总经理职权中,新增加了董事会授予的相关岗位职务任免权等内容。

4、在《公司章程》第四章监事会章节中,新增加了监事由公司党委征求工会意见提名候选人的内容。

5、在《公司章程》第五章股权、转让及管理的章节中,新增加了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必须掌握在德才兼备的股东(出资人)手中。股权流转应当向政治特别坚定、品德特别优秀、工作特别勤奋、作风特别严谨、业务特别精湛、业绩特别突出、为人特别忠厚、员工特别拥护,且在公司有重要影响力的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能专长人员、稀缺性岗位人员集中。

6、新增加了成立股权管理办公室;明确规定了股权出让的申请、批准及转持程序。特别增加了优秀的非出资员工,经代表80%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可以受让公司股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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