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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收费(咨询)问答

1、如何收取超高热费?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42条,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有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牡丹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未安装热计量仪表的非居民用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收费的),以建筑层高三点二米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三点二米的,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门市房接二层安装供热设施的按两层建筑面积收取,没有安装供热设施的按超高面积收费。

±0米以下没有供热设施的房屋不交纳热费。


2、公寓式建筑收取超高的依据?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3.6条规定,普通住宅层高不高于2.80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对于公用建筑后改为住宅的及公寓式建筑,层高远远高于居民住宅设计规范,从设计上就与普通居民住宅有了本质的区别。因此层高参考非居民建筑按3.2米为基数,加收超高热费。


3、简述因前任房主或开发单位原因造成的陈欠热费,应由谁承担?

      依据《条例》第25条规定,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所欠热费。您有义务协助供热单位找到原房主,到供热单位结清所欠热费。在这里,提醒购买二手房的用户,及时到供热单位查清热费交纳情况,并督促原房主结清欠费。

     如果新房主已经在供热单位办理了用户更名(过户),与供热单位签订了《供热合同》,供热单位应根据新房主的交费情况及时供热。陈欠热费用供热单位追缴。


4、用户室温达到多少度时为合格? 

     依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32条的规定,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根据民用建筑设计要求,门厅及走廊为14-16℃,卫生间16-20℃,厨房为6-15℃。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室内温度不达标怎么办?如何计费?

     室内温度不达标,首先需要确定用户是否违反《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38条及第39条规定。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⑴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⑵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⑶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⑷改变热用途;

     ⑸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⑹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因上述原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存在上述问题,供热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供热设施检查,采取措施改正或提出处理方案,对于未能解决的,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应当自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热用户热费。低于18℃的,高于16℃(含16℃)的,按热用户未达温度标准的面积及时间减收30%热费,低于16℃的,高于14℃(含14℃)的,按热用户未达温度标准的面积及时间减收50%热费;室内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100%热费。


6、哪些用户不能停热? 

     依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⑴、 非分户供热用户;

     ⑵、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⑶、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7、收取违约金的依据是什么?

     《条例》第45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对收费面积有异议,怎么办?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5]36号)第七条规定:“面积测量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量,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双方对采暖的使用面积测算结果有异议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测算结果进行裁决。”

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


9、新建建筑一定安要装热计量表吗?

     根据黑城建[2011]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规定:供热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单位负责热计量装置的选型、购置、安装。开发商不得插手或干预供热计量工作。未缴纳费用的新建建筑不得验收。


10、房屋改变用途的,如何收取?

     《牡丹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房屋实际使用性质和房屋权属证照不一致的,按实际使用性质交纳热费。

根据牡价格发[2006]15号文件规定,民用住宅用热按使用面积收取…,非民用住宅用热按建筑面积收取…。因此,居民住宅改为门市,进行商业性活动的,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门市等非居民住宅改作居民住宅使用的,按使用面积收取。

 

11、收费面积确定的依据?居民住宅的使用面积计算依据?

     收费面积是根据《牡丹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热电有限公司供热价格的批复》(牡价格发[2006]15号)执行的。“民用住宅用热按使用面积收取…,非民用住宅用热按建筑面积收取…。”

居民住宅的使用面积按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5]36号)执行。”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供热实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内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收费面积之中。”

 

12、《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对擅自将连接供热设施或增加供热管线等行为做如何规定?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60条规定,违反《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⑴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⑵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⑶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⑷改变热用途;

     ⑸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⑹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违反《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13、新购买的房屋未入住,热费谁承担?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44条规定,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用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14、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怎样收取热费?

     《牡丹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25条,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5]36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住宅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m—2.1 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15、供热循环水中为何要加臭味剂?这种气味对人体有害吗?

     为减少供热管网内循环水的流失,杜绝少数用户取用供热管网中的热水,保证供热质量,所以加入正规厂家的节水剂。节水剂是一种锅炉、管道封闭系统添加的化学药剂,气味刺鼻且不易消散,颜色微黄,常用剂量产生的气味对人体无害。

 

16、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是怎么划分的?

答: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以产权划分,属供热单位产权的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所属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17、《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对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有何规定和处罚?

     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根据《条例》45条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的10%-15%罚款。

 

18、为什么不能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室内采暖系统散热器的设计是根据室内面积经严格科学的计算确定的。如果人为地扩大供热面积将导致供热温度降低甚至达不到供热标准,同时也造成该单元供热效果的普遍降低。常见的有个别用户将卧室的阳台打通扩大了用户面积,由于用户擅自扩大用热面积,对室内由于温度不达标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己承担。同时补交扩大面积部分的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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