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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三产”和主营业外收入管理规定
新闻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2-05-18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规范我公司各单位“三产”和主营业外收入的管理,保护股东权益,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核算范围划分
  1、各单位组织员工承揽工程、提供劳务等“三产”经营收入在本单位进行核算。
  2、各单位处置公司资产(包括有利用价值的灰、渣、水、废旧材料、物资等)和利用公司资产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包括租金、使用费、加工费、化验费等)取得的收入,应在收到款项1周内全额交公司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各单位不得自行支配,公司定期(或项目完成)按牡热电[2006]12号文件规定比例与资产管理单位进行分成。资产管理单位应得的份额,公司及时支付,并在各单位进行核算、支配。

二、业务管理要求
  1、各单位应设会计、出纳各1名(可以兼职)报总公司备案,负责对本单位的“三产”和主营业外收入进行管理、核算。
  2、帐务核算与资金管理必须分开,不得由一人兼管。
  3、各单位的“三产”和主营业外收入资金,不得分配给多人同时管理。
  4、各单位的理财小组每季度对本单位的“三产”经营情况和分得的主营业外收入及支出情况进行审核,收支情况必须于每个季节结束后15日内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5、各单位每季度末、年度末要把本期“三产”和主营业外收入的收、支情况汇总报送公司财务处,财务处、审计处于每年1月15日前对各单位上年的“三产”和主营业外收入情况进行检查审计,检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三、帐务处理要求
  1、使用全公司统一的收据、记帐凭证、帐簿。
  2、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3、记帐要求及时,序时记账,字迹清晰,记录准确,内容真实、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4、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5、帐务处理要日清月结,保证帐帐相符、帐证相符、财实相符。
  6、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四、盈余分配要求
  各单位“三产”盈余和获得的主营业外收入份额,可在本单位进行分配,其中公司直管人员分配的金额必须报总公司,由总公司在直管人员中分配;其他人员分配的金额由本单位理财小组和班子研究确定。

五、历史余额的处理
  各单位把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2款的收入余额(2011年12月31日)和今年全部收入,于2012年4月15日前交财务处,公司统一按此规定处理。

六、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犯罪行为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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